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3-09-01 09:09 作者:教育局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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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等文件精神,提升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水平,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教师厅〔2022〕2号),《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内教师〔2023〕5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养实际,制定《乌兰察布市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二、起草过程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内教师〔2023〕56号)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工作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到2025年,“双师型”教师占专业课教师总数达到70%以上的要求,结合我市“双师型”教师占专业课教师实际情况,草拟了《乌兰察布市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征求了全市各中职学校相关部门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实施细则》的内容。

三、 主要内容

《细则》明确了全市“双师型”教师认定的总体要求、认定范围、认定标准、组织实施、认定程序、注意事项和工作要求等内容。

四、认定范围

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对象分为从事专业课教学的专任教师和行业企业兼职教师两类。

五、认定标准

专业教师进行“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行业企业兼职教师进行“双师型”教师认定,不区分层级。参加“双师型”认定的教师必须同时满足教育教学、专业建设能力和专业实践条件。

六、认定方式

(一)市教育局为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实施主体,认定工作于每年10-11月开展,12月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具体工作由教师工作科牵头,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科、组织人事科配合开展。

(二)“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实施主体根据工作安排,组建不少于11人的专家评议委员会,严格按照标准(认定等级条件)开展认定,规范认定程序,保证认定质量。

(三)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发放“双师型”教师资格电子证书,使用全区统一证书编码。“双师型”教师实行登记注册制,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可申请高一级别的资格认定。有效期满,需对“双师型”教师资格进行复核,重点对聘期内岗位业绩进行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

七、认定程序

(一)教师个人申报,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教师所在学校依据认定标准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核验并初步审查;

(三)市教育局对所辖中等职业学校申报者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认定,认定通过的名单在市教育局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报自治区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办公室审核备案;

(五)经自治区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办公室审核备案合格的,由自治区教育厅发放电子证书;

(六)认定通过的“双师型”教师信息由学校统一录入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纳入全区“双师型”教师资源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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